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武汉市人才政策集锦
来源: | 作者:proac3c72 | 发布时间: 2019-02-28 | 10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才引进政策目 录

一、《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21号

二、《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行动方案 》武办发〔2015〕46号

三、《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2015年版)》武办文〔2015〕81号

四、《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文〔2015〕81号

五、《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6〕20号

六、《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的通知》武房发〔2016〕47号

七、《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落实“城市合伙人”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武金发〔2016〕5号

八、《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武办文〔2016〕57号

《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

武办发〔2015〕21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深入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明确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建设支撑城市未来发展的产业和创新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引进和培育10名以上产业创新顶尖领军人才,1000名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吸引带动10000名以上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2、加快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加大引才力度,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三个层次,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待遇。

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金资助。

对引进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包括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来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补贴。

对引进的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包括副省级城市及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来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给予每人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贴。

3、加大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深化“黄鹤英才计划”,改进评审方式,建立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的竞争性人才评审机制,推行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完善评审结果公示制度。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的人才项目资助方式,对在汉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入选人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评审可再次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

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华创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国家、省、市级赛事活动,且取得第三等次及以上的人才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实施后,可直接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入选“黄鹤英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资助。

4、激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前景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创业人才。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每引进培育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重点支持获得A轮以上投资的创业企业,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及海外引进高管团队和技术人才,3年内每年按其薪酬50%给予补贴。

5、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落户居留便利。简化落户手续和审批流程,设立“社区公共户”,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平台,对来汉工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降低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放宽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职务级别限制以及居住时限要求;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长期在汉工作的外籍或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证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免办就业许可;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5年多次往返“R”类签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对海外人才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等,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办结”。

6、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顺畅流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汉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对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5年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以及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所得收入。

畅通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渠道,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从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直接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首席制、聘任制或雇员制。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实施分类管理,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的批次、时限等限制。

7、提高人才创新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院所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1年内没有以转化、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运用该技术成果。重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及团队,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所得占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低于70%;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8、推行人才股权激励。试点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推行股权奖励延迟纳税政策,探索实行技术入股形成现金收益后再纳税办法。设立1亿元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9、加大创业融资支持。鼓励天使、风投、股权投资、并购等基金聚集发展,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引进和培育天使投资人,把武汉建成天使投资最活跃的“天使之城”。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1亿元市级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吸纳各区国有资本参与,委托专业团队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撬动社会资本共同为人才创业提供投融资支持。

10、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审限制。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11、优化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拓展市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功能,实行“一张绿卡管引才”,根据人才类别将“绿卡”分为“A卡”和“B卡”, 有针对性提供服务,便利人才创新创业。深化武汉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建设,推动创新创业园区(街区)建设,合理布局建设“武汉优创空间”,完善人才服务专员制度,构建市、区、园区(街区)、优创空间四级人才服务网络。

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汉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股权比例限制。支持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骨干企业。每年设立不少于200万元市级引才奖励专项资金,对引才业绩突出的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贴。

12、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对从外地引进来汉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不同层次,采取货币化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多渠道提供住房保障。国内外顶尖人才可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我市工作居住满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且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产权可赠予个人;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领取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申请领取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商业用房、宿舍等,建设各类青年创业公寓、创业社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分配比例,为创新创业大学毕业生提供1万套以上公租房。

13、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在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开设“高层次人才优诊优疗专窗”,为高层次人才办理优诊优疗卡,持卡可享受“八优先”医疗保健服务,高层次人才就医可免除医保定点医院限制。支持武汉地区有条件的医院建立国际医疗合作中心、国际远程会诊中心,推动市级医疗保险与国外医疗保险体系的衔接。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以及“黄鹤英才计划”入选人才,其子女在汉接受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育,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在海外人才集中区域增设国际学校,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开设国际班,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随班就读提供便利。

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外籍或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证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14、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自由创新区”,率先探索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推动技术自由转化、人才自由流动、资本自由融通,为全市人才工作改革创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设中英光谷人才孵化器,打造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立多层次的离岸服务支持体系。

15、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发明大赛、创业论坛、“众创帮”等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培育创客队伍和创客精神。对社会机构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

完善我市人才荣誉制度,优先推荐创新创业人才参评“杰出人才奖”、“科技进步奖”、“黄鹤友谊奖”等。加大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识才、爱才、重才、用才的良好风气。


《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行动方案》

武办发〔2015〕46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暨全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动员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现就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扣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总目标,全面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构建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政策链,力争5年内,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聚集10名国内外顶尖人才、1000名产业领军人才以及100名知名创业投资人、1000名各类天使投资人,培育集聚20万名青年研发创业人才,带动形成100万产业大军,努力把武汉建成全国最具影响力的产业人才聚集高地、创业投资高度活跃的天使之城、开放包容高效的创新创业中心。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人才引育工程

1、放眼全球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围绕新兴产业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围绕产业链部署人才链,紧紧把握新兴产业从“0”到“1”的跃升规律,瞄准10年甚至20年后的未来产业方向,围绕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领域研究制定引才目标清单,定制引才政策,开展专项引才活动,争取每年引进1-2名产业顶尖领军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

拓宽产业领军人才引进渠道。在创新人才集中的城市设立实体化、常态化的人才工作联络站,建立全球产业领军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产业引才目录;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发挥驻外中资机构、海外社团以及民间智库作用,有针对性地寻访和引进产业领军人才。深化“楚才回家”人才计划,加强与在外楚才对接,吸引回汉工作或创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商务局、市侨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

改进产业领军人才资助方式。依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并颁布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根据产业领军人才的不同层次给予相应奖励补贴。完善“黄鹤英才计划”人才项目评审机制,建立“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的资助方式;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予以引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2、大力实施青年人才摇篮工程。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化“青桐计划”,健全大学生创业扶持体系,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补助、创业项目资助、创业辅导培训、税费减免、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放宽落户限制,设立“社区公共户”,建立统一落户管理平台,为大学生落户提供便利,力争实现每年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人数增长率保持在20%左右,到2020年每年新吸纳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20万人左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局,各区、开发区)

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在岗或离岗创业,深化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落实创新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体现科技人才创造劳动价值;从高校院所选派科技副职到区、街道担任“人才科技大使”,组织实施“黄鹤英才(科技)计划”、“科技晨光计划”,项目经费向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大规模培育集聚青年研发设计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3、加大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培训。积极推动创业教育。联手在汉高校共建10家以上创业学院,支持有资质的社会主体兴办一批创业教育培训机构,邀请全国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组建创业导师团,争取每年培训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为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市场资讯、创业方式、创业技能和创业指导等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组织青年人才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依托我市高校资源优势,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建设一批工程创新训练中心、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加强大学生和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训。每年择优选择一批大型企业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选送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训实践,带动形成百万产业大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4、充分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根据引进人才层次,给予企业相应的引才奖励补贴,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支持1000家左右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10000名左右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推行人才股权激励。设立1亿元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企业中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帮助企业留住核心技术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对企业引进产业领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按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对获得A轮以上投资的企业引进高管团队或技术精英,政府给予一定薪酬补贴,集聚更多产业发展、城市建设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天使助力工程

5、积极引进培育天使投资人。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发挥政府最大天使投资人作用,设立10亿元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比例募集社会资本设立天使子基金,对处于萌芽期的产业、初创期的企业,政府领投、共担风险、原值退出,撬动社会天使投资共同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支持创投机构在汉开展创业投资。发挥“长江天使汇”等天使投资俱乐部、中部天使投资联盟和武汉天使投资人协会作用,聚集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完善鼓励天使、风投、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创业投资人在汉开展创业投资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培育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社会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训,加快培养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投资管理人才,深化拓展“黄鹤英才(现代服务)计划”等,选拔培养优秀金融人才,5年内培养1000名左右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管理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6、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股权市场交易。采取上市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畅通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增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服务和融资能力,建立适合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股权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支持“草根天使”众筹融资。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积极向国家争取公募股权众筹牌照,设立覆盖长江中游的武汉众筹金融资产交易所,打造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私募众筹,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众筹园区,集中民间闲散资金,形成众筹部落,助推大众创业、草根创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网信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7、改进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管理方式。建立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建立跨部门资金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机制,建立衔接配套、覆盖不同类型“城市合伙人”的梯次资助体系。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将适宜作股权投资的财政类专项资金由无偿补助改为股权投入;改“直接补”为“间接补”、“前资助”为“后补助”,扩大财政资金向社会和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

加强资金评估与监管。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网上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公开透明,推动项目申报、审批、核拨一体化运行,公开资金支持结果,跟踪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市财政局)

(三)实施平台拓展工程

8、打造产业承载平台。打造区域性重点产业基地。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区域,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为主导,加快推进武汉未来科技城、海峡创业园、武汉智慧城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等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打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一批具有持续创新功能的产业集群,建成2-3家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为“城市合伙人”开展产业创新活动提供承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网信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打造产业创新岗位平台。完善工研院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模式,聘请世界级的产业科学家主持运营;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设立一批研发创新岗位,吸引“城市合伙人”来汉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9、建设协同创新平台。深化校地产学研合作。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联合创办国际大学、实验室、跨国合作协会组织等,联合在汉高校院所争取在我市布局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同打造武大、华科大、理工大等“环高校产业带”,推动高校院所与城市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昌区、洪山区)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全球主要创新城市和地区合作,建立武汉与硅谷、伦敦、波士顿等世界级创新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探索建立国际科技合作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产业合作园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博览会、高峰论坛和学术会议,吸引全球各类人才来汉创业发展,加盟“城市合伙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侨联)

深化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新的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发展。支持国内外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汉设立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城市合伙人”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10、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打造连片创业园区、街区。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中心,规划布局一批重点创业园区、街区,着力打造环高校众创圈、大东湖创客带,在鲁巷、街道口等区域,打造10个以上连片创新创业园区、街区,为集聚“城市合伙人”、发展壮大产业提供基础性承载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开发区)

推动高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在汉高校自主发展或联合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物理空间、配套设施和创业扶持,每年吸纳5万名左右大学生开展创业孵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建设遍布全城的众创空间。结合“三旧”改造、城市有机更新,通过给予财政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微观装配实验室等各类众创空间,集聚200家以上新型孵化器,改造提升100家传统孵化器,支持“城市合伙人”开展创业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区、开发区)

(四)实施服务提升工程

11、创新“城市合伙人”服务机制。实行“一张绿卡全程服务”工作机制。对产业领军人才发放A卡,对知名创业投资人发放B卡,对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发放C卡,“城市合伙人”凭服务绿卡直接办理相关奖励资助和落户、出入境、子女入学、住房安居、医疗保健等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

拓展“城市合伙人”服务载体。建设“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和“城市合伙人”门户网站,聚集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一窗口受理、一站式联办、一网式运行”的服务流程。“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可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专员现场办理相关服务;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专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代为办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区、开发区)

12、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壮大中介服务组织。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外开放,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汉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人力资源服务业提供者在汉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为“城市合伙人”提供国际化、标准化的配套服务。建设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培育知名国内外人才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支持国内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引才、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服务,满足“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为“城市合伙人”提供人力资源、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和技术转移等专业化服务。设立市级引才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对引进培育“城市合伙人”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给予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改善“城市合伙人”生活待遇。提供安居保障。建设各类青年创业公寓、创业社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分配比例;采取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帮助引进来汉的“城市合伙人”解决住房难题。(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优化医疗服务。在武汉地区医院开设“优诊优疗专窗”,为产业领军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支持武汉地区有条件的医院建立国际医疗合作中心、国际会诊中心,推动市级医疗保险与国外医疗保险体系的衔接,为海外“城市合伙人”提供医疗便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解决子女就学难题。为产业领军人才和知名创业投资人子女协调安排入学,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在海外人才集中区域增设与国际教育接轨的各级各类学校,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为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和知名创业投资人子女随班就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开发区)

(五)实施环境优化工程

14、完善创新发展政务环境。优化政务服务体系。清理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创新发展的政策条款,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一站办结、网上申报、三证合一、多证联办等服务措施,为“城市合伙人”提供良好政务服务。建设市政务云数据中心、市政务云服务平台以及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终身教育等多个应用领域的信息服务窗口,便利“城市合伙人”获取各类公共信息资源。(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网信办)

构建良好营商秩序。以“城市合伙人”的需求为最先考量,以包容的姿态,规范和促进在线租房等共享经济新业态以及众筹、众包等新模式的发展,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方式,推进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城市合伙人”构建良好创新创业和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网信办、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15、营造创新创业社会环境。完善“城市合伙人”荣誉制度。调整规范各类奖项,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优先推荐“城市合伙人”参评“杰出人才奖”、“科学技术奖”、“黄鹤友谊奖”等,让“城市合伙人”获得一流社会地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外办)

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积极争取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保护“城市合伙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法院、市司法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举办“城市合伙人”计划高端论坛、“武汉高创会”、“武汉国际创业周”、“武汉科技节”等一批主题节会,鼓励社会主体举办创业大赛、青年创客营等活动,大力培育创客精神,鼓励“城市合伙人”把成果和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团市委、市科协)

16、构建开放包容文化环境。培育创新创业文化。以文化力量激发创造活力,大力培育“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汇聚全武汉地区创新力量,激发全市人民创新创业热情,不断集聚壮大“城市合伙人”群体。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城市合伙人”制度,帮助解决在汉创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当好“后勤部长”,推动形成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爱才重才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区、开发区)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地宣传推介“城市合伙人”计划,总结宣传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创业投资人事迹,树立一批服务和支持“城市合伙人”成就事业、成功创业的组织者、服务者典型,在全社会凝聚共识、掀起热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创新驱动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市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成员单位。工作委员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城市合伙人”计划理论研究和总体规划,审议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二)发挥智库服务咨询作用。建立“城市合伙人”计划咨询专家库,发挥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院所、党政研究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专业智库的决策参谋作用,加强前瞻性研究,超前思考重大问题,为“城市合伙人”计划政策措施把脉问诊、出谋划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三)加强政策创新突破。建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调研分析,对实施效果好的政策加大推行力度,对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政策加以改进完善。坚持问题导向,真正以“城市合伙人”的痛点为工作着力点,针对“城市合伙人”实际需求,制定“简洁、明了,标准化、清单化”的政策措施,确保“城市合伙人”看得懂、易获得。

(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产业创新、科技体制、人才流动等方面先行试点。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排头兵作用,支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自由创新区”,率先探索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政策创新,推动技术自由转化、人才自由流动、资本自由融通,为“城市合伙人”计划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强化绩效考核评估。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人才、企业、人才服务机构作为监测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城市合伙人”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明确“城市合伙人”计划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纳入市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体系,加强考核评估与结果运用。


《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2015年版)》

武办文〔2015〕81号

产业领军人才政策清单(10条)

1、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100万元、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在汉落户后,经评审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以及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产业领军人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汉实施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1:1给予资金配套,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产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A轮以上投资,并引进技术或管理团队,可申请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每人每年20万元薪酬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5、产业领军人才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产业领军人才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加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6、境外来汉的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3年内以其在汉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的15%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7、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8、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为5年;工作满3年后,由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产业领军人才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批次、时限等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外办)

9、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可申请一次性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申请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

10、产业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武汉地区医院“高层次人才优诊优疗”服务,不受医保定点医院限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知名创业投资人政策清单(10条)

1、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市实际管理的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含)以上,按照不高于投资基金总规模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4000万元;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引入资金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且该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按落地资金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其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对其所在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3、知名创业投资人作为控股人在汉新设创投基金,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市财政最高出资1000万元注入该基金由其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4、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市、区)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5、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

6、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的投资机构,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给予投资机构50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投资机构300万元补贴。对上市投资机构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知名创业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7、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投资项目可优先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入,企业正常经营的,3年内引导基金股份原值退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街区)等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开展创业投资活动,按照年度服务平台基础建设投入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9、知名创业投资人(机构)在汉组织或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才沙龙、高端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10、知名创业投资人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清单(10条)

1、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或到科技企业兼职创业;创业孵化期5年内,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2、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或产业化活动,给予一次性2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20万元创业项目资金资助以及最高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在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3年内2000元/月的生活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4、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5、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初次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的,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入驻创新创业园区(街区)、众创空间创业,免费享受创业场所、办公设施、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优先获得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开发区)

6、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术访问以及出版原创性学术著作等,可申请10万元经费资助;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批次、时限等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外办)

7、海外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快捷办理3-5年长期居留许可,或办理5年多次往返签证。在汉落户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免审直批制度,落户存在困难的,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8、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一次性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0元/人、硕士4000元/人、本科2500元/人。(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9、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任职资历条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海外留学归国的,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优先参评中央“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以及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在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评选中,向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武办文〔2015〕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城市合伙人”的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合伙人”是指在汉创办企业、创业投资或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与城市结成奋斗共同体,共担风险、共历艰辛、共享成功、共创未来的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其他类别、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城市合伙人”的认定坚持产业导向、以用为本,分层分类、科学精准,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常年受理,分类认定,对经认定的“城市合伙人”发放服务绿卡,持卡人凭卡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

第四条 

“城市合伙人”的认定与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实施。由市人社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产业领域专家组成“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负责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和服务;其他类别、层次的“城市合伙人”,由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根据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实际进行认定和服务。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五条 

产业领军人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汉领办、创办企业或依托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研究、创新成果转化活动,对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是指拥有国际一流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或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够推动新兴产业从“0”到“1”的跃升,给我市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世界级顶尖产业创新人才,主要包括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来汉创新创业的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及发达国家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顶尖人才,近3年世界500强企业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名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相当层次的产业领军人才。

(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是指拥有国内外领先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创新项目填补国内外空白,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来汉创新创业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相当层次产业领军人才。

(三)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创新成果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来汉创新创业的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含“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其他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相当层次产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是指在国内外投资界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在汉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投资人或创业投资机构负责人,主要包括:近3年《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清科集团“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中国天使投资人10强”上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或当年在汉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以及相当层次的创业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负责人等。

第七条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汉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依托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高校院所青年科技人才、海外回汉留学生、国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等,主要包括:中央“青年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国家、省部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奖项的青年人才,国内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第八条 

其他类别、层次的“城市合伙人”,主要包括在汉工作、创业、学习的广大产业人才、金融人才、文化人才、创业投资人和高校大学生等各行业、各层次人才,由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制定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城市合伙人”认定条件和标准,来我市工作、创业或投资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认定武汉“城市合伙人”。

第十条 

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个人或用人单位在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www.whhhr.gov.cn)下载并填写《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报。

(二)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按照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报人的基本信息,提出核准意见和初审人才名单。

(三)认定。市委人才办组织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以及有关产业领域专家,组成“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集中进行认定。

(四)报批。市委人才办依据认定委员会认定意见,提出“城市合伙人”认定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经审定的人选,在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发卡。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纳入武汉“城市合伙人”信息库管理,发放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绿卡,对产业领军人才发放A卡,对知名创业投资人发放B卡,对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发放C卡。

第十一条 

其他类别、层次的“城市合伙人”,由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根据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一张绿卡全程服务”工作机制,服务绿卡通过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信息交互、业务办理,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办理机构互联互通,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式运行”。

第十三条 

服务绿卡是“城市合伙人”直接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的凭证,“城市合伙人”持卡可申请办理下列服务事项:

(一)A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奖励补贴、项目资助、研发配套、团队支持、创新产品优先采购、个税奖励、上市补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长期居留证、出入境证照、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专家证、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事关系转接、落户、住房安居、子女入学、优诊优疗等18项服务事项。

(二)B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奖励补贴、办公用房补贴、投资配套、个税奖励、风险补贴、上市补贴、服务平台补贴、创业活动资助、子女入学等9项服务事项。

(三)C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资助、生活津贴、创业扶持、创业贷款、创业场地补贴、学术交流资助、住房安居、出入境证照、人事关系转接、落户、职称评审等11项服务事项。

武汉“城市合伙人”此前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城市合伙人”可登录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或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有关申办资料,凭卡申请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可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专员受理持卡人服务需求,凭卡现场办理相关服务。

“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专员根据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持卡人;各部门办理服务事项时,除必须提供的要件外,不得重复审核“城市合伙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服务绿卡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持卡人达到更高层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更高层次人才认定,认定通过后享受相应待遇,其有效期重新计算。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出续办或升级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按制卡、发卡流程换领新卡。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合伙人”服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服务事项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服务绿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补办。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中止、解除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所办企业撤资、转移、注销、破产,用人单位或所在区应于1个月内向“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报备,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收回其服务绿卡。逾期或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收回其服务绿卡,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资格及享受的待遇和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武人社发〔201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启动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

第二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拥有10人以上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企业核心成员创新团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三)拥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

(四)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五)武汉“城市合伙人”产业领军人才所在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及时认定、定期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市人社局官网(http://www.whrsj.gov.cn)“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专栏,网上填写企业认定所需信息。

(二)审核认定。由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辖区企业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认定后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

(三)公布颁证。市人社局进行汇总复核,并在官网上公布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颁发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证书,纳入全市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引才奖励

第六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引进武汉“城市合伙人”,可根据人才类别给予引才奖励补贴:

(一)每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

(二)每引进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

(三)每引进1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

引进人才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每引进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科技研发团队是指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汉创新创业,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人才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稳定合作2年以上的核心成员组成;

2、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团队整体层次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3、团队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汉工作,其他成员每年在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所创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产业化初期,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能够在2-3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对“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给予引才、育才奖励匹配资金。

第四章 奖励核定

第八条 

申请。符合引才奖励条件的“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引进人才奖励补贴。

第九条 

审核。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社局提出奖励补贴建议。

第十条 

核定。市人社局对各区(开发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格及引进的人才身份、类别进行核查核定。

第十一条 

公示。对通过核定的企业及引才情况,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确定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 

拨付。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汇总的奖励类别及对象安排经费,由市人社部门拨付给奖励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企业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工作,主要补贴企业国内外人才招聘、支付人才猎头中介服务、引进人才培训等费用,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企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区接受资助企业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市人社局每年底组织对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引才聚才、经费使用和工作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引才育才成效较差的企业,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入选企业、相关个人的监督。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资助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的通知》

武房发〔2016〕47号

各区(开发区)房管局、人社局,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相关程序,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武办文〔2015〕81号)、《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办文〔2015〕8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5〕8号)有关要求,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制订了《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现予以印发施行。

附件:

1、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

附件1: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

一、购房补贴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购房补贴

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以申请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购房补贴。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A卡的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A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申请人在汉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购买合同和存量房购买合同,均须已网上签约并备案。申请人经正式认定为本市“城市合伙人之国内外顶尖人才”期间,包括前溯一年内在本市签订的购房合同均可。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购房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系统查询备案信息、核对合同金额后,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购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定补贴金额,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购房补贴应按照合同约定购房金额据实核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由市人社局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服务专员应按照审核结果,于申请审核通过的下一季度内,协调城市合伙人安居补贴资金拨付单位,通过指定银行或账户,将购房补贴金额一次性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补贴转账支付完成后,服务专员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查收,并上门请申请人本人签收领取补贴的回执。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

我市新引进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以申请最高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首次发放的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A卡的新引进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A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申请人在汉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购买合同和存量房购买合同,均须已网上签约并备案。申请人经正式认定为本市“城市合伙人之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期间,包括前溯一年内在本市签订的购房合同均可。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购房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系统查询备案信息、核对合同金额后,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购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核定补贴金额,并告知服务专员。购房补贴应按照按照50万元总金额,5年内每年10万元核发。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服务专员应按照审核结果,于申请审核通过的下一季度内,协调城市合伙人安居补贴资金拨付单位,通过指定银行或账户,将当年购房补贴金额一次性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补贴转账支付完成后,服务专员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查收,并上门请申请人本人签收领取补贴的回执。

(3)第2-5年的每年一季度,“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统计当年应续发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名单和金额,报市人社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各服务专员于3月底前按照本条前两款之程序办理。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二、租房补贴

(一)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租房补贴

我市新引进的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以申请每月3500元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

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放弃领取购房补贴的,也可以申请每月3500元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A卡的新引进的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以及放弃申请购房补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A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申请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出租人联系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后,受理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受理后,应核实房屋租赁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租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服务专员应按照审核结果,协调城市合伙人安居补贴资金拨付单位,通过指定银行或账户,每半年将租房补贴金额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租房补贴自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发,于每年3、9月据实发放。

(2)补贴转账支付完成后,服务专员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查收,并请申请人通过服务绿卡信息系统电子签收领取回执,并电话确认。

(3)每年2、8月,“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统计应续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租房补贴的名单和金额,报市人社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各服务专员于3、9月底前按照本条前两款之程序办理。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贴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一次性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0元/人、硕士4000元/人、本科2500元/人。申领一次性租金补贴两年内不可申请配租公租房。

已申领一次性租房补贴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其学历提升后不得重复申请此种补贴。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C卡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C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

(3)申请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出租人联系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后,受理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受理后,应核实房屋租赁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租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局发出补贴发放通知,并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一次性租房补贴由各区人社局服务窗口于每季度末月集中办理。申请人应于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下一季度末月,凭服务绿卡自行领取,并签收领取回执。

(2)每季度末月前,各区人社局应统计应发一次性租房补贴的名单和金额,报市人社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各区人社局于每季度末月底前按照本条前款之程序办理。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三、配租公租房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配租公租房。配租公租房和一次性租金补贴不可同时申请。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C卡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2、申报资料:服务绿卡C卡、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后受理配租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应转市房管局办理。

(3)市房管局收到公租房配租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向申请人选定配租所在区房管局发出公租房配租通知,并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公租房配租

(1)各区房管局应在收到配租通知一个月内,安排公租房房源并通知申请人选房。当月有多人选房的,可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与该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首次签约租赁期限为一年,可续签。

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前自愿调换房源的,应予以支持办理。

(2)签约后,区房管局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及时安排申请人入住。房源需要装修或整理的,应与申请人说明延期入住原因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申请人应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4)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申请人可向区房管局和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续租申请。区房管局报市房管局核对申请人服务绿卡信息后,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签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签约、入住及续签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五、其它工作要求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省市级高端人才租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申请人不能现场提交申请资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注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

(三)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或者配租公租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四)国内外顶尖人才因自身原因终止在汉自主创业,或单方面解除同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相应创业和合作并未实质开展的,不予发放购房补贴。已经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应予以退还。

(五)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和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在领取购(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其离职后暂停发放购(租)房补贴。

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和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购房补贴剩余部分。

(六)各类“城市合伙人”在领取购(租)房补贴或配租公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补贴或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1、“城市合伙人”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2、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落实“城市合伙人”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武金发〔2016〕5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行动方案》(武办发〔2015〕46号)、《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武办发〔2015〕81号)及《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发〔2015〕82号)等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市金融工作局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名创业投资人”、“产业领军人才”由“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根据《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发〔2015〕82号)进行认定,发放相关凭证。

第三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申请在汉新设(迁入)投资机构、引入资金的奖励补贴、个税补贴,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创办企业或投资机构申请上市奖励补贴,知名创业投资人申请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此前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原则上对同一事项不重复、不多人次享受政策。

第五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市实际管理的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含)以上,且该总部或区域总部管理的投资基金优先用于武汉本地项目投资,实际管理资金总规模的6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

(二)奖励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投资基金总规模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4000万元。

(三)申报。每年第三季度第一个工作周集中受理,个人填写《新设创投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退还,下同),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B卡;

2、个人正式申请(原件加盖个人印鉴,下同);

3、市投资委认定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证明;

4、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投资基金的委托协议(不低于30亿元),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投资协议、打款凭证;

5、本地商业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及对账单;

6、承诺函(10年内不迁离本市,实际管理资金总规模的 6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

7、城市合伙人任职的投资管理机构总部、知名创业投资人与“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署的三方协议,确保该总部或区域总部不得迁出本市。

(四)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引入资金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且该基金50%以上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

(二)奖励补贴标准:按照落地资金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个人填写《引入资金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B卡;

2、个人正式申请;

3、从外地引入资金的相关凭证;

4、与我市创投基金签署的合作协议及注资证明,该创投基金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该创投基金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投资协议、打款凭证。

(四)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

(二)补贴标准:3年内,按照知名创业投资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留存部分的100%。

(三)申报。常年受理,个人填写《个税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B卡;

2、个人正式申请;

3、企业纳税证明、上一年度个人纳税证明;

4、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投资协议、打款凭证。

(四)审核。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投资机构申请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再融资补贴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投资机构实现境内外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上市挂牌(境外上市是指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50%以上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

(二)补贴奖励标准: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投资机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300万元补贴。上市投资机构实现再融资,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知名创业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以上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三)申报。常年受理,企业填写《企业上市融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个人填写《上市再融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A卡或服务绿卡B卡;

2、企业正式申请(加盖企业公章,下同)或个人正式申请;

3、在汉创办企业或投资机构上市、新三板挂牌的证明(证监会、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其股票发行上市、挂牌的函等);

4、再融资证明、募集资金50%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相关证明(投资协议、打款证明等)。

(四)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有关单位初审意见,负责对知名创业投资人、产业领军人才的相关补贴奖励进行审核,管理档案资料。

第十条 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奖励补贴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范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企业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城市合伙人”资质进行撤销,并列入黑名单,组织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武办文〔2016〕57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和《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文〔2015〕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以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任务,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事业环境为核心内容,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城市与人才共担风险,共历艰辛,共创未来。 

第三条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应当坚持开放包容,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予以理解和宽容;坚持实事求是,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错误区分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创新创造,保障创新创业者权益。 

第四条 

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失误、失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并纳入持续创新创业支持范围。 

(一)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二)项目有风投参与,政府以资助方式跟投的; 

(三)项目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企业承担了主要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了国内外产业领军人才,或获得了符合立项目标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转化的; 

(五)项目因不可预见困难造成逾期,申请延期后能够继续完成的; 

(六)项目技术可入股其他企业,且后期可继续进行的; 

(七)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能够继续推进项目的; 

(八)项目运作失败,但技术成果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投入的; 

(九)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继续获得风投支持的; 

(十)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不存在严重挥霍浪费行为的。 

第五条 

“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在项目实施出现失误、失败时,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责任免除和持续创新创业支持申请;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开展调查,听取专家学者、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调查分析,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作出责任免除认定意见,提出支持持续创新创业的具体措施,并向申请单位、个人反馈。 

第六条 

对经确定予以责任免除的“城市合伙人”,可在以下方面给予免责和持续支持: 

(一)资助资金不予追偿。对于“城市合伙人”所接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偿,且不影响继续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二)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因“城市合伙人”失败造成投资机构损失,对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60%给予补偿,对单个项目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一投资机构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帮助协调解决产生的经济纠纷,缓解人才来自资本的压力。 

(三)人才损失予以弥补。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资助和人才互助机制,降低人才办公、居住、社交、学习成本,保证“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四)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城市合伙人”项目经行业评估仍然具有发展潜力,能够形成新成果、新技术的,支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认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业过程予以信任。给予“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鼓励人才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对于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第七条 

建立“失败项目数据库”,充分挖掘“失败价值”,汇集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避免重复犯错,提升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凡按程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人才办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科研人员  公众号


科研界

即时工作、学习、生活的

资讯平台

最重要的不漏


给您精中选优

关注公众号


即时获知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