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这个意见,已经在境外上市或者在境外注册但在境内经营而尚未盈利的科技公司有望在A股上市。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独角兽”可以在境内上市了,而一些已经在境外上市的科技公司比如百度、阿里、京东等企业也有望回归A股。以前,这些公司因为股权结构复杂,或者是因为在境外注册、上市前未能盈利而无法在国内上市。
至于上市的方式,既可以发行股票,已经在境外上市的也可以回归A股发行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
哪些企业可以上市?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亏损企业能否上市?
以前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必须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而根据这份意见,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条件。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已启动程序,修改相关部门规章。这也就是明确了,即便暂时未能盈利,也可以上市。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并符合《若干意见》的要求。
股权结构复杂的怎么处理?
在股权机构方面,意见规定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比如,存在投票权差异(同股不同权)、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投资者利益如何保护?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今年两会期间,有关科技公司上市的话题是各界讨论的热点。以前,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因为无法在境内上市而选择远赴海外,使得国内投资者错过了分享他们的发展红利的机会。如今,试点意见已经出台,这对于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科技创新都有重要意义。
暂未盈利的创新企业,也能在A股上市了!
对创新型行业来说,其实重要的不是今天亏损了多少钱,而是未来能赚多少钱。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意味着“独角兽”回A实质性破冰: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宣布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将“盈利”从创新企业上市硬指标中剔除,无疑是颇具现实针对性的“因时而变”。
对创新型行业来说,其实重要的不是今天亏损了多少钱,而是未来能赚多少钱。现在的大量投入虽会形成账面亏损,但在未来几年会体现出收益。
遗憾的是,“盈利”指标的横亘,让很多处于发展关键期、急需资金支持的创新型企业只能“曲线融资”,跑到纳斯达克等地方上市。其中包括很多科技巨头级的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等,都是选择赴美上市。
究其主要原因,就是盈利指标将其拦在了A股之外。囿于商业模式,这些创新企业在发展初期主要是跑马圈地,采取“先争取用户,再谋求盈利”的发展路径,通过不断“烧钱”来抢占市场份额,亏损并非个别现象。
不单是互联网企业,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里的很多创新企业,都存在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周期较长等特点。
结果,这些极具发展前景、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在中国创造利润,却对美国投资者负责,中国市场的发展红利变为了美国股民的投资分红。
此次证监会对创新企业IPO的改革,就意在对症施策。其核心是淡化盈利门槛,用市值和收入等更科学地评价创新型企业能否上市,而非降低IPO(上市)门槛。
为众多创新企业开了绿灯,让其在市值和收入达标的情况下,就能在A股成功上市,募集到公司发展所需资金,这对接了很多企业的诉求,也能为其高速发展保驾护航。之前李彦宏、刘强东等就都表示,“只要制度允许就会愿意回A股”。
本质上,此次改革,也与IPO核准制向注册制逐步转变的态势吻合:公司能否上市,更多的不是由政府拍板,而是由市场说了算。
在有些发达国家,IPO基本理念就是,政府不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只要企业信息充分披露,能否发行由市场来判断。所以对上市条件的监管尺度松,对应的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紧。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我国政府也正逐步推进将市场体系引入股市,逐步提高市场在股市中的重要性。
此次IPO改革就是重要的一着:市场对创新企业往往都有巨大的投资热情,故而此次改革去掉“盈利门槛”,不仅对创新企业是利好,也能满足大量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活跃A股市场,让更多的资金流入到高新技术产业。
如今,国家层面正大力倡导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这次IPO制度改革,无疑是对创新企业有力的支持——让资本市场能真正为其发展“输血”,进而给创新企业营造更好的资本环境和融资渠道,拉动其进一步创新和长远发展。其正向的市场反馈,也可以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