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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郑洛新、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来源: | 作者:proac3c72 | 发布时间 :2016-04-25 | 118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05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6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5号

科技部、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大连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沈大地区的区位和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开放创新先导区。
    二、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股权激励、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金融结合、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用结合、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东北亚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05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6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3号

科技部、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5〕4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郑洛新地区的区位和交通枢纽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二、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05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6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4号

科技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威海等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地区的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把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开放创新先导区。
    二、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和创新需求,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股权激励、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军民深度融合、校企地协同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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