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校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金融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18日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促进优惠政策落实,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除一次性安家补助政策外,适用于现有人才。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人的学历、职称、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与引才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3天;
(四)公示期满无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人员确认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发文确认。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六条市人力社保局编印《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手册》,并按《规定》逐一核准高层次人才应享受的政策,将手册发放至高层次人才。市级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逐项兑现政策,并在《手册》上签章。
第七条 住房使用办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征求高层次人才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住房使用事宜,并在《住房使用申请表》上签章。
第八条 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2009年5月11日以后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2.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查后,将市财政划拨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拨付至用人单位,并在《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用人单位收到拨款后3日内,将市财政划拨的经费和本单位的补助费,一同发放给人才个人,并在《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章。
第九条 购房契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和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本市商品房证明,报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并在《购置首套商品房免征契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来渝工作或服务,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的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
(二)申报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2.留学所在国(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3.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三)审批程序
1.留学人员持《手册》向车辆入户所在地国税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主城区统一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2.国税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并在《留学人员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一条 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二)申领及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类别,将岗位津贴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2.引进人才具有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其津贴按最高档次发放;柔性引进的人才,其津贴按合同约定的在渝工作时间发放;
3.引进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人才,其专家特别补助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划拨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4.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发放后,在《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审批表》上签章;
5.人才因调离本市、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关津贴。
第十二条 个人财政补助
(一)适用对象:在渝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并在《个人财政补助申请表》上签章。自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 科研用品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含1年)以上,且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科研用品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海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海关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海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四条 企业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或备案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 企业财政扶持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财政扶持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认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票据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交以上材料;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六条 配套经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配套经费的函件;
2.享受国家资助的相关文件资料;
3.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上材料;
2.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相关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七条 健康体检和疗养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二)办理程序
1.市财政局每年将高层次人才体检费、疗养费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
2.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证申领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向市卫生局申报;
2.市卫生局进行审查后发放医疗保健证,并在《医疗保健证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九条 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申领
(一)适用对象:柔性引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1.引才单位持《手册》、人才近期登记照、身份证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2.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并在《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条 配偶随调、子女就业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的相关情况函告市人力社保局,并提供学历、职称、身份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市人力社保局配合用人单位,函商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置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入学(托)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致函人才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手册》、人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子女学籍等材料;
2.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办理子女入学(托)手续,并在《未成年子女入学(托)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15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二条 《规定》中的其他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管理和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才在岗情况调查,每年组织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津贴补助、追缴减免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政策申报各环节审核单位须对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策申报审批过程中,如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导语】: 为更好地吸引人才,体现出对人才的渴求和吸引人才的诚意,重庆推出一系列招才引智政策,以更好地打造人才高地。下面重庆本地宝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鸿雁计划
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二)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
(三)原则上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
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C类: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5人计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28号)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引进海外英才“鸿雁计划”、“百人计划”等海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
第三条 “留创计划”应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坚持择优资助、宁缺毋滥的原则,激发留学回国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分类评价创业创新项目,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留创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留创计划”资助分为创业和创新资助两类,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等次及总量。
第五条 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类资助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创新类资助分为重点、优秀和启动资助,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业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海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
(二)申报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确定。
(三)所在企业在渝工商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从登记当年起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项目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能够吸纳5人以上就业。
(四)所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申报人占股比不低于30%(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五)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创新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在海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回渝工作时间未超过5年(含申报当年)。
(二)申报人创新能力强,有较好培养前景。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保证每年在渝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能力。
第八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才,在已获得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后有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成果奖励的,可继续申报新的创业创新项目,但获得资助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申报。由申报人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创业创新项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将推荐项目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创业创新资助项目,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条 “留创计划”资助金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创业类三等资助项目和创新类项目的资助金一次性划拨;其余项目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拨付剩余资助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创业类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等级以及申报人及其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留创计划”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支持留学人员的科研创新、市场开拓、团队建设、国家项目配套资助以及开展项目评估等方面。受资助的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留创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擅自改变资助经费用途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金。
第十四条 以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或者协助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料,列入失信黑名单;已拨付项目资助金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项目资助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非法泄露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发现申报信息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划拨的项目资助金进行追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专家评审会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先期执行至2020年,并于2020年末视绩效评估情况确定下期实施时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回渝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项目停止实施。
1.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交以上材料;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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